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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体育中心场馆使用办法(主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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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体育中心场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滕州市体育中心场馆的维护及运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山东省体育条例》、《滕州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体育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滕州市体育中心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滕州市体育中心场馆(以下简称体育中心场馆)由市政府授权体育局经营管理,是开展竞赛、发展社会体育、壮大体育产业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竞技体育、科研、训练、培训、商展、会展、旅游、娱乐和其他大型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所。各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体育中心场馆、室外场地都有保护场馆、场地及其他设施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体育中心场馆使用须严格审批程序,大型活动非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不得使用。场馆使用管理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体育中心场馆场地举办各类活动须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适度,科学有序利用,办理程序为:(一)提供活动组织方案,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二)提供相关部门出据的活动批准证明;(三)领取填报场馆使用审批表;(四)签订场馆使用保护协议,缴纳使用费用。第七条举办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八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场馆、室外场地时,发现其有安全隐患、漏水漏气、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及时向体育中心场馆主管负责人报告令其在岗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义务。若中心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体育局主管领导汇报,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中心场馆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整洁良好的环境,提倡节水、节电,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第十条对于非经市体育局和体育中心安排的健身、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第十一条单位、组织和个人需要利用体育中心场馆、场地举办竞赛、展览、文艺活动或集会时,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中心场馆科,经领导审批后,场馆科予以安排使用。第十二条凡利用场馆、场地进行竞技体育、开展群众性活动、文艺演出、训练、商展、集会、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备好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服从体育中心调配管理,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制度或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或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场馆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场馆设施除保证正常的竞赛、训练等活动之外,业余时间实行市场化管理,面向社会开放。体育中心积极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达到为社会服务的目的。第十四条体育局、体育中心及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场馆及其附设设施开展的活动或项目的,均实行市场化管理的办法。第十五条场馆经营原则(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二)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原则;(三)公益性活动与经营性活动有别原则;(四)管理使用与经营创收同步推进原则。第十六条使用体育中心场馆费用标准:(一)参与人数及观众500人次以下的2—3万元;(二)参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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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雾里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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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