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单纠纷案件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以下称B分理处)贴现,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上。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B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吴某。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吴某于2004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送变电公司持B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分析方法与思路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500万元则为基本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500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B分理处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与被告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诉讼无关。3、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各自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是否为有效存单,其合法持有人到底是谁。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处理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同时,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如银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之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处理结论送变电公司向B分理处真实交付了500万元,B分理处也向其出具了形式要件齐全的真实的存单。在此事实前提下,B分理处以存单出具时为空白存单,底单存款人为吴某,且存单已被挂失,款项已被支取的理由不能成立。B分理处应向有效存单的合法持有人送变电公司支付存单载明的本金和利息。法理分析本案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是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由于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交付给金融机构之行为。因此,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均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在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由于存单底单系银行自制凭证,且始终保管在银行手里,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案例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Y市贤达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鹏找到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主任朱某要求替其解决资金500万元。朱某此时也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对张鹏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500万元存款,我就贷给你。”张鹏找到Y市和通工贸公司的经理张书义言明此事并许诺说:“你如果将500万元存到鸿兴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的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10%的利息。”张书义考虑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多得10%的利息就答应了。张书义指派会计于2002年6月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鸿兴分理处办理为期一年的存款手续。鸿兴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款为期一年,年利率为10%的存单。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了贤达公司的账户内。同年7月,和通公司收到了鸿兴分理处转来的贤达公司付给和通公司的100万元的利息(贤达公司共付
金融法课后练习经典案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