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和资质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住建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盟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盟市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盟市住建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许可范围第四条 自治区住建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除外);(二)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除外);(四)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除外);(五)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五条 盟市住建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除外);(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铁路工程方面专业承包资质除外);(三)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四)施工劳务资质;(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盟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由盟市住建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由盟市住建部门依法确定。第七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质类别和数量不受限制;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条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第八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第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及资质升级申请,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实施意见》附件2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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