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新发展
论文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晚近国际私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规则,现如今已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也得到了法学界的承认,在相关立法中被运用。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其在维护正义,保障法律灵活适用等方面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本文主要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特点、不足和发展方向等方面介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为的发展情况,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更好地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论文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概况发展方向法律特点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概况
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是经常出现在我们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概念,中国的国际私法主要的调整对象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调整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2010年通过了《法律适用法》,这部法律第二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设有规定的,适用于涉外民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过去我们的法律在这个发面的立法是比较分散的,比如民法方面,海商法方面,票据法方面采用的都是各自立法。
《法律适用法》的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的法律适用,立法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两大原则向合同以外的领域扩张,众所周知,在以前的时候,密切联系原则和自制原则主要就是在合同法领域出现,当事人通过合意达成一定的条件,然后按条件来履行合同,但是尽管如此,也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次立法,将这两个大原则在序列中摆放靠前,也很大的突出了它的重要性,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并且还具有兜底性的作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的,也都参照这个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联系国籍,联系住所等,不可否认,这都是人的正常生活中联系最密切的场所,法律配合人的需要,法律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时间日渐密切的联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和应用性得到了广大国家的认同,因此,它越来越多的被认可,被适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概况
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在许多国家的冲突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中得到了承认和赞同,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了第一条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的第一条冲突规则后,我国《合同法》《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等相继对该原则作了规定。不过由于上述立法过于笼统和抽象,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等司法文件中,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明确化,在规范形式上形成了全国性立法和司法解释两个互补的层次。我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涉外民商事领域中此原则的运用
本次的《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在很多地方把国籍改为了经常居所的说法,很多我们过去经常见的国籍作为连接点的就很少见了,可能还剩下的就只有当事人结婚符合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的都可以,对未成人的抚养,符合监护人一方居所地,一方财产所在地,以及国籍国中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等。这种变化的背景原因如下:传统上,在涉及当事人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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