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
本章导读
著作权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创作作品的作者在通常情况下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对此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形。
如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属于创作者,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本章主要讲解哪些人可以在何种情况下不享有著作权,以及特定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和行使。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
是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外国人在符合法定情况下也能称为著作权主体。
根据不同的标准,著作权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
一般情形下,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创作作品的公民是自然人,享有对作品完整的著作权。
但“作者”并不能于“著作权主体”或“著作权人”划等号。
作者与著作权人
联系;二者均为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区别:(1)作者一般是自然人,享有原始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一般不享有原始著作权。作者是著作权人,但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
(2)权利来源不同:作者身份因创作事实行为而获得;而著作权人资格除了原始取得之外,还可通过继受取得。
(3)在特定情况下,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
在特殊情形下,作者之外的人可以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成为著作权人。
首先,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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