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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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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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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