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与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并且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天然的缺陷,它是一种极易被滥用的权力,如果控制不当,就会造成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政府信用、降低行政管理的效率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旨在研究如何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与司法审查制度,使其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司法审查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界定
当前,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理论中的主流意见,是认为行政裁量自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或者,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在实际执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主要归纳如下:
(一)目的不正当
一位法官曾说过:“自由裁量权总是包含着诚实善意的原则,法律都有其目标,偏离这些目标如同欺诈和贪污一样应当否定”。
(二)考虑不相关因素或是不考虑相关因素
相关因素是指与做出的行政自由裁量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而言的,与行政自由裁量的各个环节或要素之间有着某种合理的关联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尤其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的或默示的要求考虑的因素,而不应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的因素。
(三)不正当的考虑
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扣押产品和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其一般应选择前者。
(四)不正当程序,包括不合理迟延和不正当步骤
如法律虽未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期限,但行政机关不得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应当作为的义务。
(五)不符合社会客观规律
行政行为不得与多数有理性的人的观点严重违背,要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这样才能为普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六)不遵守惯例或不同等对待
如对相同性质、相同事实情况的交通违章行为,作出罚款和吊证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
(七)对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就是行政自由裁量应当行使,但是却不行使,或者说,是特定情境或因素(如上级指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使产生了不应该的阻却作用。
三、确立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要求
(一)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范围
尽管我国由于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得司法控制制度在法律上得到正式建立,但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司法控制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并不允许公民、法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更具有对行政法治的破坏性和对公民权利、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故抽象行政行为更应该接受司法控制或具有“可诉性”,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控制的范围。
、行政法规之外的一切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纵横二个维度上,大体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涉及到国家行为、外交行为的抽象性行为;第二类类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制定的与法律处于同一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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