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签订合同篇一:母子公司间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乙公司系甲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借给乙方资金用于临时周转。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用途: 1、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只能用于临时周转,具体为: 2、乙方必须按照本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三、借款期限:年。 1、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如实际借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乙方应当向甲方结清借款本息。四、资金占用费: 本协议借款自甲方划出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支付。资金占用费所涉及的税负成本,由乙方承担或妥善解决。五、支付方式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一次性打入乙方以下账户。借款人乙方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特别约定本借款如需完善抵押担保手续的,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完成抵押登记的办理。七、其他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篇二: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构成犯罪? 某一项目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报建未获批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鉴于其他公司需要资金,问能否将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挪用(借贷形式)?法律上有什么风险? 分析: 从保守角度,依法操作当然最好。然而房地产公司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如果子公司的钱放在自己账号上,完全不被母公司集中起来使用,可能就发挥不了集团优势。以上案例存在两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如何。这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违法,有无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是合同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向来争议很大。相关判断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是《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依此规章,基本可以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是违法的(虽然也有反对的观点),其后果就是罚款,但如果没有违章收入,按通则也就不应当有罚款。但合同是否无效?依据合同法,我认为应当是有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又曾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尽管这些规定都出台于合同法生效之前,但在实践中可能仍有一定效力。所以,从保守角度,要建议是:对集团内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尽量不要发生借贷,因为万一出现被罚可能,弥补措施等都很难控制。对万科完全控投的子公司,可自行平衡风险后操作,只要不被主管部门处罚, 风险是可控的。二、如果借贷的企业是被投资的公司与股东,是否为抽逃出资、涉嫌犯罪? 这个问题,工商局前后出台过三个说明,前后冲突,但最后一个明确了“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所以,这样的操作是有较大风险的,对此问题,建议是:尽量不要在出资人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直接发生借贷,防止被定性为抽逃出资罪。如果借贷,也要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借贷。另外,在年底审计前,应及时归还,防止审计和工商检查通不过。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发布的《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关于股东向公司借款(大额长期)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问题,国家局先后出台了三个答复, 内容前后矛盾: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XX]第63号:“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XX]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 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XX]第180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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