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为更好地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结合集团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并由其组建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进行管理的工程项目考核。实行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员工(不包括临时员工)。风险抵押金标准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大小确定。一、集团公司、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正职根据工程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风险抵押金标准。二、集团公司、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其他负责人及其他员工风险抵押金标准的确定。(一)其他负责人按正职标准的80%确定;(二)部门负责人按正职标准的30%确定;(三)其他人员按正职标准的10%确定。三、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缴纳。(一)集团公司、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的风险抵押金按照确定的标准一次性上缴集团公司、公司财务会计部,集团公司、公司财务会计部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二)集团公司、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其他员工的风险抵押金按照确定的标准一次性上缴本单位财务部,本单位财务部建立专户进行管理。风险抵押金的考核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及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办法另文公布。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分配实行按季预考核、完工结算的办法进行。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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