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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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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docx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管工作,确保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时、足额征缴,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年度将全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委托代征办法另行制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欠费追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市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规定属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范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三、征收标准各类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05‰计征。四、数据提供及征收方式国税、地税、统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应缴费单位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相关数据。征收时间为每年度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计征入库。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地税部门对应缴费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五、收入管理及用途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的对象外,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以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和追缴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征收总额的40纳入市级财政专户,60纳入县市财政专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六、业务费用根据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地税部门协商制定的征收计划及地税部门全年的征收情况,核拨代征业务费用。代征业务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入库额的5核定,并实行超短收激励约束机制,用于完善征收设施、加强征收管理及奖励补助地税工作人员;欠费追缴业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业务费用实行分级管理,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七、减免规定缴费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严重以及其它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按属地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其中,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经辖区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以及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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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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