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docx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学杂费收取学校收取学杂费, 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办学事项, 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 ”的主要用途: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3、招生宣传经费;4、教材等代办经费;5、各类税费;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7、学杂费退费;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学校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三)本校的 “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专门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由学校从本校 “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 “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1、按照规定学校 “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应为学校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 10%,且不少于人民币 10万元;本校,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为 50万元,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不少于开办资金的 10%;2、本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每年度调整一次。由本校和开户银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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