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引渡的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至少一年有期徒刑。二、在前款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对旨在执行刑罚而提出的引渡请求,只有在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可予以引渡。三、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类犯罪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可处罚的犯罪,只要其中有一项犯罪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有关刑罚期限的条件,也可因这些犯罪引渡该人。五、就财税犯罪而言,被请求方不得以其法律未规定与请求方法律同类的捐税或关税,或者无同样的有关捐税、关税、海关或货币汇兑的法规为由拒绝引渡。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方的国民;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性质的犯罪;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国藉、政治见解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 (四)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只是军事性质的犯罪,而根据普通刑法不构成犯罪; (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获得了追究和审判豁免权,或根据包括时效或赦免的法律,获得了免予刑罚的豁免权; (六)在收到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提起诉讼、作出终审判决或终止诉讼。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根据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全部或部分发生在其境内或发生在被认为是其境内的地方; (二)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并且被请求方的法律不允许对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三)如果同意引渡将与被请求方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五条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一、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理由拒绝引渡时,如果引渡请求涉及的行为按照被请求方法律构成犯罪,则根据请求方的请求,被请求方应将其移交主管司法机关以便追究刑事责任。二、请求应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据。三、被请求方应及时向请求方通知审判结果。第六条联系途径为实施本条约,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七条语文在执行本条约时,缔约双方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有对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译文。第八条引渡请求及所附文件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构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国藉以及其他已知的与其身份有关的情况及其居所; (三)关于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关于认定犯罪及该项犯罪所处刑罚的法律规定。二、引渡请求应附下列材料: (一)如有可能,有关被请求引渡人特征的材料,包括照片、指纹及任何能证明其身份、国藉和居所的其他材料; (二)有关物质损失的材料以及任何物质损失的性质、数量及重要性的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