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讲物权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物权的概念物权概念来源于德国民法典,通常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各国民法典均未有物权定义条款。学者在物权定义上的分歧1、直接支配管领物之权利2、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之权利3、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它性之权利4、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排他权利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本质人与财产的关系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对物关系说2、对人关系说(萨维尼提出)3、折中说物权与财产权:物权是财产权的一部分物权与支配权:支配权是物权的根本特征财产法的结构和物权法财产法可以分成1、财产归属法(静态的财产法)2、财产转移法,使属于一定主体的财产可以按照主体的意识完成转移。(动态财产法)从物权的优越到债权的优越物权与债权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债权是人与人关系;物权体现社会型,债权反映个人意志。长期以来物权法律制度的地位高于债权法1、保障财产归属的物权先于债权而产生2、物权决定社会制度3、债权曾经依附于物权法国民法典将债权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德国民法典首次采用了物权和债权两分法。近现代市场经济下债权法得到迅猛发展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2)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3)直接享受物的利益(债权是期待权)4)排他性权利(债权的并存性)5)优先性权利(债权的平等性)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和物权之间的优先性6)物权的公开性(债权的非公开性)7)设立的法定主义(债权的自由设立)物权概念的局限性: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不能是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的特殊性。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一、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调整物(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广义的物权法指:规范财产归属之法律,狭义的物权法指:规范有体物的归属秩序的法律。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确定物上的支配秩序2、保障物权人在物权变动中的动态安全3、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法产生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继承了罗马法中的物权概念和体系德国民法典首次设置了物权编,并被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民国民法典等继承二、英美法系中为财产法英美法系中物权具有平等性特点三、近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1、社会化趋势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到禁止权利滥用2、价值化趋势从重视现实支配的自物权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发展3、国际化趋势从固有法到两大法系的相互影响(动产担保)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程1999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物权法。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社科院草案”)。于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人民大学草案”)。 2001年底 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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