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答如何把握工资、薪金个税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连续任职或受雇劳动而从雇佣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借助劳动关系取得报酬,二是属于非独立劳务。三是由雇佣单位支付。这与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经营性所得等借助投资关系、财产关系、权益关系取得收益是完全不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进行了区别:前者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个人不能单独劳动取得收入,必须通过任职受雇,接受管理和统一安排才能取得报酬;后者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口径区别较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因个人连续任职或雇佣而发生人力资本支出,从成本、费用角度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凡对与本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人,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支付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对于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人员支出,以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金和补充保险金,虽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属于计税工资范围。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实物。包括企业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列支的各类支出。单位财务、工会和所在部门发放的各类支出,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范围。个人所得税不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征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相比,其认定的工资、薪金范围略宽一些,但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免税项目。如并非人人有份的误餐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凡由任职单位(含财务、工会以及其他部门)发放的任何名目,任何性质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二是部分地区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后,本单位以补贴、劳务费,奖励,提成以及其他名目的收入,应与财政统发工资合并计税;三是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保险金,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四是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发放的奖励,作为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问答1、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为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体现国家的支持、鼓励和照顾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作出了免税、减税、不征税的规定。(1)法定免税项目。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它是一个概括性项目,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提取的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对于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等。(2)法定减征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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