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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长期合同方式进口货物便捷审价操作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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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长期合同方式进口货物便捷审价操作办法(试行)为规范关区各关对采用长期合同方式进口货物的审价工作,推进海关税收征管单元向企业转变,进一步实现估价工作的前推后移,切实便利企业通关,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结合南京海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中长期合同方式(又称合约价方式)进口价格,系指有长期贸易关系的贸易双方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按照特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货物成交价格。本办法适用以下情况:货物进口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已由定价公式确定;货物进口时实际成交价格暂不能由公式确定,但最终价格确定后按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结付汇;其他符合成交价格的长期合同进口货物。对以下情况的长期合同方式进口商品暂不使用本办法:进口货物以公式确定的暂定价向海关申报并以此价付汇,对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价部分待期末结算价确定后,于下批货物价格中进行冲抵、滚动核算;其他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长期合同方式。现场海关应对采取长期合同方式进口便捷审价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便捷审价条件的企业,填写《长期合同方式进口货物便捷审价资格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式见附件1)会同相关材料报关税职能部门复核。关税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审批表五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现场海关。经过审核可以采用便捷审价方式的企业,由现场海关与其签订MOU(样式见附件3),就有关长期合同方式进口货物便捷审价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税职能部门应将与各现场海关签订MOU的企业及进口情况,以《南京海关长期合同方式进口货物便捷审价进口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形式通过海关内部网站向关区各业务现场公布。对于与现场海关签订便捷审价MOU的企业进口货物,审单中心可直接交由接单现场审核价格。接单现场对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MOU涉及货物,按照申报价格予以征税放行;对成交价格尚无法确定的,按申报价格征收保证金予以放行,待企业成交价格确定时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保证金的转、退、补。申报价格与一、二级风险参数的差幅在20%以下的商品,长期合同方式进口审核备案表可视同估价备核单,不需向关税处另行报备。接单现场应按照《登记表》格式建立长期合同方式进口情况台帐,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台帐内容报送关税职能部门。与企业签订MOU的隶属海关应对企业长期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定期组织对长期合同关键项目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估,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和对外付汇情况,对有税收风险的企业应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关税部门。本办法由南京海关关税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月日实施。南京海关长期合同方式进口货物便捷审价审批表(样表)关税处编号(审核表编号):备案地海关备案地海关编号买方企业名称卖方企业名称海关分类等级注册资金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期限是否为特殊关系企业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贸易国(区)原产国(区)是否风险商品商品海关编号成交价格确定时间隶属海关意见经办人:科长:处长:日期:关税部门意见经办人:科长:处长:日期:附件:长期合同方式进口公式说明、商品进口计划附件2 南京海关长期合同方式进口货物便捷审价进口情况登记表(样表)编号:备案地海关审核表编号备案企业名称合同号合同规定进口总量合同期限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长期合同方式进口情况进口日期进口数量进口申报价格二次申报日期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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