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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的起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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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罚权的起源
摘要国家源于一种社会契约,它是社会中的全体成员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在自愿的、理性的和契约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联合体,为了使这个共同体运转并表达其意志,于是就产生了法律,而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权之重要、威慑力、影响力之大,人们才慎重思索,它不能被缔约者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享有,它应该规定于法律,由法律来明确地赋予政治共同体——国家,因为国家是人们公意的集合。
关键词社会公约国家产生法律产生刑罚权起源
作者简介:王姝尹,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培根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刑罚权的产生与对它的灵活运用,就是这样,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逐步推进与成熟的过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内涵丰富的书,从中看刑罚权的起源,我们可以得到若干启迪与思考。
一、论社会公约——国家的产生
卢梭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生存,但自然条件之恶劣,自然力量之巨大,使人们的生存举步维艰。换句话说,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已经阻挡了人们继续生存、演化甚至前进的步。个人独自的力量已经不能去抗衡大自然带来的种种不利,一个人甚至几个人的力量太渺小、太薄弱了,根本抵挡不了自然生存之障碍,也就是说自然中影响人类生存的障碍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所以这种原始状态就不可能继续存在了,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
可是,人类要生存,要存在下去,生活下去,不要灭亡,可是人类自身仿佛已经不能产生新的力量了,那么该如何办呢?只要联合起来,用这集合起来的力量去战胜阻力,那样的话人类就可以继续生存了,好像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保持自己的生存的主要手段,如何做,或者说采取什么形式,才能既把它们的力量聚合起来又不损害它们的利益并且能依然保持对它们的关怀呢?这是个难题。
卢梭认为要解决这个难题,即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人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那么只有靠社会契约,每个人及其他所有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即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叫做国家,至此这个共同体便有了它的统一性,并且形成了共同的“我”,有它自己的生命和意志。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国家源于一种社会契约,它是社会中的全体成员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
——在自愿的、理性的和契约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联合体,它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它是人类行动和理性选择的产物。
二、法律的产生——刑罚权的起源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建立了政治共同体——国家,也就是说,有了社会公约,我们便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可是要如何使这个政治共同体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呢,就需要一个手段——这就是法律。正如卢梭在《日内瓦稿本》中所写: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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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rp53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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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