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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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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六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和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组合贷款中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不同阶段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过户手续1年内;(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贷款最高限额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确定。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三)不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四)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确定。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各地区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十四条抵押担保。(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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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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