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敬老院管理,巩固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成果,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和《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二条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县、乡(镇)政府分级负担,年初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敬老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按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确定。
1、伙食:每人每天人均伙食不低于4元;
2、衣着:五保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衣物;
3、床被:五保对象一人一铺,每铺应有必要的蚊帐、草席、棉被、垫褥、床单、枕头等相应物品;
4、医疗:五保对象门诊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住院费按《磐安县社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5、零用钱:每人每月零用钱一般不少于20元。
第六条资金拨付渠道。县、乡(镇)财政建立五保集中供养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财政局按照年初集中供养经费预算,拨入县五保集中供养专户,由县民政局按实拨付。
第七条资金管理审批。敬老院资金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坚持专户专帐、专人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口上下,民主管理"的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章工作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应热爱五保供养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和管理水平,由县民政局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后任命。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在院供养人数挂钩,原则上按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年龄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
第九条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聘任的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对符合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参保。
第十一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或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敬老院主体建筑应为钢筋水泥结构,楼层一般不超过
三层,床位数要满足当地90%以上五保对象入住,内设餐厅、厨房、活动室、医务室、电视室、储藏室。
第十三条敬老院要安排一块绿化地和菜园地,非绿化地面要平整铺设沙石或做成水泥地,有条件的敬老院配置室外活动健身器具。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室内统一配置床铺(一人一铺),床头柜、衣柜、椅子、电风扇,有条件的敬老院要安装门纱窗,每间寝室供养对象一般不超过2人,新建卧室内要配备卫生间,改建的在每个楼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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