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槠湮镏省⒕�神、肉体甚至生命遭受损害的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理论基础是国家责任理论、社会福利理论、社会保险理论、预防犯罪理论。当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改造。[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被告人;救助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12902-0107-04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其物质、精神、肉体甚至生命遭受损害的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因抵抗社会压力与修复自身伤害的功能欠缺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痛苦与社会报复心理更为强烈,故国家对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而未受到刑事被告人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有进行救助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依据国家责任理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给予救助是国家基于社会契约理论承担的自然法责任。国家进行救助的法理依据是在国家在保护个体权益方面的失职及对社会契约精神的违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作为被犯罪侵害的特殊群体,其因犯罪受到的伤害更深,极易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与对社会的极端仇视。国家为防止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因报复而沦为刑事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救助是国家责任所在。社会福利理论发达国家建立了覆盖全体人民的福利制度,故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未得到刑事被告人赔偿的情况下相关福利便代替国家承担救助,这种福利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系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已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结构单一、补偿范围狭小。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赔偿本人及其近亲属陷入困境甚至绝境之中,这无疑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二次伤害”。社会福利理论要求国家通过系列福利制度肩负起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责任,使其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社会保险理论社会保险理论认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的侵害是国家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定监护人向国家交纳赋税相当于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以在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时能够得到类似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国家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建立的这种默示保险制度在很多情况下是处于静态,只有当不特定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静态的保险合同就转化为动态支付。预防犯罪理论预防犯罪理论认为通过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的物质补偿能够有效地抑制其对未成年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新的犯罪。因为当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满足其内心深处隐藏的仇恨就很容易被激发出来,从而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产生疯狂举动,甚至对无辜的社会公众进行规模性的严重伤害,此类例子不胜枚举。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主体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是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的前提。笔者认为,公检法机关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应主要承担提供有关证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陷入生活困境的线索或者材料,并将这些线索或者材料及时提供给专门的救助机构。目前将救助机构设置在党委政法委下面,作为党委政法委的一个下属机构比较现实。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是专职与兼职并存。专职救助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录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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