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祝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刑事被害人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进行补救的法律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为打击犯罪行为、,因案件未破获,或者虽经人民法院判决,因被告人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被害人权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以近年来发生的大要案为例,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的4名大学同学无一人得到赔偿;杀害11人的邱兴华已伏法,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他们几乎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十分必要。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学说,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国家责任说,该理论以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认为国家独占防卫力量,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刑事被害人所受到伤害是国家没有尽到责任,因此,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理应予以救助。世界上首部关于被害人的立法——新西兰的《刑事被害人补偿法》就以此理论作为依据;二是社会保险说,该理论认为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其目的就在于能够应对威胁其生活稳定或安全的意外事故,因此在被害人不能从其它渠道获得足够补偿和救助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理应救助,而不是由被害人独自承受。以此作为立法依据的是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三是社会福利说,该理论认为对被害人的救助应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国家、社会出于道义应当对刑事被害人伸出救助之手,荷兰的《暴力犯罪补偿基金会临时设置法》即采此说。此外,还有公共援助说等等。这些学说,为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各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公民的安全,对被害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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