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第三条股东的名称、法定地址:名称:;在注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为,其中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第八条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为:;第九条股东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股东决定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公司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或借款,解决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和生产流动资金。其中境外借款可由外方股东贷款解决。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和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选定。(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由股东会选举,更换新董事,在改派的(执行)董事就任前,(执行)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出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第十九条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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