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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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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6〕11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省级各有关单位:《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6年10月28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提高省级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浙江省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的省级机关、群众团体、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及其职工,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监管机构。第三条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帮助参保人员有效化解疾病医疗费用支出风险,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第四条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用于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用于满足参保人员防范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需求。第五条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管理,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并由直属一分局负责具体征缴工作,浙江省财政厅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省编办、发改、公安、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工商、统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在杭省级机关、群众团体和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在职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省级单位及其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及缴费基数申报等手续。省医保中心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核发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第八条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于建立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第九条省级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截至2001年6月30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第十条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未缴费次月起,其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符合参保条件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缴费连续中断3个月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其参保人员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一)首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二)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300元。(三)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建国前老工人,统筹基金支付100%。第十二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一)一个结算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2%,退休人员8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8%,退休人员92%;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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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