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劳办字[1998]第9号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企业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所有企业和具有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 下岗职工是指非本人意愿下岗待工三个月以上,且未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季节性下岗,在搬迁、改建过程中下岗和无求职要求的职工,以及下岗后又找到新岗位的职工不列入下岗职工管理范围。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工作,帮助下岗职工转变观念,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要提出下岗、分流计划,并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实施。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实施。各级工会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企业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一)因公致残和患有职业病丧失大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职工; (二)在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三)残疾人; (四)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应保留一方在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的,如一方已下岗,另一方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 第六条所有下岗职工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站)实行带资托管,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为社会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站)要按照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下岗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下岗职工可免费参加本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就业训练机构举办的转岗转业培训及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的职业指导、信息咨询、职业介绍。 第九条下岗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下岗职工应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并参加其组织的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生产自救活动; (二)下岗职工应积极参加转岗转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竞争就业能力; (三)下岗职工应接受职业指导、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并参加招聘洽谈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下岗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条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应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配合全区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对企业结构调整(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中出现的下岗职工进行安置的职能部门,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组织保证。其职能是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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