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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合同复效同意权的限制保险学会稿定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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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合同权益的建议建议人:李滨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电话:**********。建议事项:通过完善保险合同复效理论,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权利。建议黑龙江保监局能够在先行论证的基础上,考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争取在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基本思路与措施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权益工作被认为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项俊波主席也强调,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天职。在推进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权益的具体工作中,保监会也提出将加强制度创新,抓紧完善以保险法为核心,以部门规章为主体,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度框架。逐步建立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从地方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于由合同履行争议而引发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因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地方监管部门无法直接干预或裁断具体的保险合同纠纷,但是建议人认为地方监管机关通过对现有保险理论的完善与创新,通过建立新的制度与标准的方式来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权利的话将会更有效。通过多年保险法的研究,建议人发现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复效制度在理论和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从人寿保险公司的实务来看,绝大部分寿险合同属于分期缴费的长期寿险合同。对于长期寿险合同而言,保险消费者因迟延缴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消费者申请合同复效的情况在实务中比较普遍。由于目前关于合同复效理论的滞后,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消费者申请合同复效后,保险公司按照何种标准同意或是拒绝合同复效尚未有一个客观标准。实务中,保险公司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格式合同条款和具体实务程序中设定了较高的合同复效标准,这导致了在合同复效过程中,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性缺失与空白,未能实现平等的保护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建议人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与研究,并通过不同方式与行业内学者、专家以及具有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丰富经验的专家型法官的探讨得出自己的一些初步认识和观点。现将有关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一些认识和观点,向贵局进行汇报,以作抛砖引玉,供贵局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参考。此致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2012年11月16日附:《论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合同复效同意权的限制》论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合同复效同意权的限制论文提要:对于分期缴保险费的长期寿险来讲,保险消费者定期需要履行的一个基本义务就是缴费。若保险消费者逾期缴费超过法定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将处于中止状态。此时,保险消费者复效申请是否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决定着原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得以继续履行。在此种情况下,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合同利益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有赖于科学合理的合同复效制度的建立。本文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引发对合同复效问题的探讨,不仅对于合同复效理论作出定性分析,而且还紧密联系保险实务,对于涉及合同复效具有法律意义的时点进行了定量的研究。本文对于保险理赔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仅作抛砖引玉。关键词:复效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点法律后果一、问题的提出(一)、实务中的典型案例1999年12月24日,市民赵某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同A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订立了X保险合同(主险)及附加险保险合同。2009年3月10日,赵某某将主险的保险费5300元存入双方协议的银行账户,但A保险公司以已经超过60天的宽展期,保险合同已经处于效力中止期为由拒绝收取主险保险费,并以04年被保险人就罹患糖尿病为由,根据《保险法》59条(2002年版保险法)规定拒绝合同复效。随后,赵某某起诉甲,要求判令A保险公司同意恢复合同效力,继续履行诉争之保险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前,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风险增加,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合同复效的理由;2、保险公司合同复效同意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该案经一审[1]、二审[2]人民法院审理,保险消费者赵某某均败诉。(二)、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实务中合同复效标准1、《保险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合同的约定:以B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Y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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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