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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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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11/01 (2006年8月31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总 则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适宜居住、创业,富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为市城市规划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建设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权利;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另行规定。第七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测绘的中长期规划及制定规划测绘的年度计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依照区域规划、城镇群规划、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二、三、四级空间管治区,并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各类空间管治区进行监测。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规划测绘、管理和修编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市政府应当将对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带安排建设项目的情况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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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