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6 年8月 31 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 6年9月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 适宜居住、创业, 富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市城市规划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 科学预测城市发展,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 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权利;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另行规定。第七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测绘的中长期规划及制定规划测绘的年度计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协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市政府应当依照区域规划、城镇群规划、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二、三、四级空间管治区,并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各类空间管治区进行监测。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研究、规划测绘、管理和修编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市政府应当将对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带安排建设项目的情况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做出决议。第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 保证渠道畅通无阻。鼓励市民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 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充分体现海滨城市的风貌特色,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在城市设计和建设中, 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 突出以水为中心的海滨城市的景观特色, 严格控制建筑密度, 适当控制高层建筑, 防止阻挡江、河、海、山的自然景观。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防震、防火、防洪、防台风、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的环境容量,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 要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保护好中华白鳍豚等珍稀濒危物种, 发展城市绿化, 实现山体普遍绿化, 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 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第十五条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规划预留的风景区, 应当划定为城市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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