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民事诉讼是活动和关系,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这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是后者调整的对象。相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也就没有依据,没有准绳,没有保障,也就是说,没有民事诉讼法,也就不可能有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是调整与被调整的关系,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体系,即由民事诉讼法各部分之中不同内容的先后顺序和关系、各部分之间先后顺序和关系组成的一个统一的综合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案件的事实真相和解决民事实体权益的争议,也就是说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证人据实提供证言,鉴定人如实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翻译人员真实准确地进行翻译。总之,共同的任务,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上的法律行为,通常称为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它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中的法定活动形式,是现代中国模式的群众性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一种调解制度,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人民调解的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国的涉外仲裁是民间性质,分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它集中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特征,是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说明,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均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以事实为根据的涵义: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寓意民事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涵义: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查明事实,明确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以法律规定作为标准,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制裁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依法调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除合议案件外,在一般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采访报道。公开审理案件,是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人民调解原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提高其素质和威信,提高其预防和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主管,即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每个国家机关都有自己主管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的主管,就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这是所说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即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民事管辖,即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它的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横向方面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普通地域管辖,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的管辖,称为普通地域管辖,也叫一般地域管辖。经常居住地,即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地方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公民住所地与经常依据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指法律空对地某些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专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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