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重点保大病;,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第三条本办法参保对象:本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具有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的人员,本市学校中超过18周岁的在册学生按照未成年人参加本医疗保障。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指本市符合学校设置条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或民办全日制学校。除未成年人以外的人员统称为成年人。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因故在市外学校就读的人员,经核准也可参加本医疗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其他(包括异地)医疗保障的人员,不重复参加本医疗保障。本市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本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障。本办法实施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本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原嵊州户籍的退学学生、退伍(复员)军人、随军家属、就地“农转非”人员,自户籍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本医疗保障,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按全年标准缴纳,其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其他非农户籍人员,自户籍迁入的次年起(其中老年居民自户籍迁入满2年后的次年起),方可参加本医疗保障。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20日为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变动登记时间。每年的12月10日前,应当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障费。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次年的医保年度内(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除在校生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在银行开设活期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扣缴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障费,如个人活期帐户中资金不足无法扣缴的,按中断参保处理。参保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而后又要求参保的,或者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其费用应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障待遇从实际缴费时间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第五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的组成:个人缴纳的费用;财政补贴;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第六条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指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缴费标准为:。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00元;18周岁及以上,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缴纳),财政补贴60元。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标准缴纳,最高不超过50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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