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司法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6、《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7、《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8、《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9、《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10、《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11、《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1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1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14、《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1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16、《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17、《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18、《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证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三、受委托的组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2.《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3、1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1989、6、174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9、15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5、12、16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1、10、30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2004、5、18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9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4、6、1610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11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12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1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14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5、5、115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部1995、2、201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3、3、31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3、3118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司法部2002、3、30行政处罚(共78项)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五、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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