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股票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票质押贷款对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
贷款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证券公司流动资金的不足。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政策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贷转存凭证中载明。
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股票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目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5%)
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
股票质押贷款操作可分为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环节。具体操作除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行集中经营,分行开展此项业务需要得到总行批准和授权,并报当地银监会备案。信贷人员应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客户除符合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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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按照成本价计算的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持有一种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0%,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 每月提取自营业务利润的5%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并达到证券公司净资产的5%;
、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录;
,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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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除了提交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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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员除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还应对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客户信用评级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办理。
《客户信用评级报告》的撰写和审核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信用评级》和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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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发放在办理过程中除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循环额度贷款》,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信贷人员要根据审批同意的内容,积极与客户协商落实贷款条件。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客户需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以存放贷款转存资金、还本付息资金、质押证券分红派息资金、配股及市值配售保证金、质押证券价值缺口补充资金等。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需经我行同意,客户才能支取。
落实贷前条件后,及时与借款人签订《证券质押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根据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点,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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