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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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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为推动“中台”建设,实现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和研发成果转化基地的战略目标,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创业型和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或团队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适用对象    第一条创业型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是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注册企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拥有创办或领办企业所需部分资金,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三条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条创业型领军人才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为其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五条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   (二)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三)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称号;   (四)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三章认定及评审    第六条开发区成立“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为财政局、政策研究室、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科技局等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及评审论证工作。    第七条劳动人事局、科技局负责确定开发区创业型领军人才评审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按不同专业领域负责确定引进领军人才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评委不少于5人,并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认定参照高级人才认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创业型领军人才申报以企业推荐为主,采取企业、专家、社会团体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申报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区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申报表,说明项目内容、人选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同行权威专家或社会团体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等;   (二)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   (三)创业型领军人才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权威机构或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采取集中申报、评审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预审。由办公室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未达到半数以上同意的,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评审。预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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