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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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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9-02-24
法规内容: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一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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