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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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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界定及登记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包括办公桌、办公椅、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汽车、电视机、对讲机、单警装备、警械装备、刑事技术设备(技侦、网监、信通、指挥中心等技术设备)、户籍管理器材、厨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对自制、上级调拨和接受捐赠的资产,都在登记范围。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指局机关拥有占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等)、建筑物(水塔、围墙等)及其附属设施。2、一般设备。指局机关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3、专用设备。指局机关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4、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新建、购入、调拨1、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2、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要事先写出固定资产申购报告,由计划装备财务处(下称“计财处”)通过招标程序安排购置,不需招标的,也要多方议标,选择最合理的价位,配合、安排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后,登记相应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并及时组织验收、安装、办理有关账务报销等。3、上级调拨或有关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局属各单位要及时书面报计财处,并做相应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增加调整。第五条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1、计财处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务,核算固定资产价值;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明细账管理;办理局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调拨、报损、报废等审(报)批手续,并参与大宗固定资产的订货、采购、验收;负责组织清仓盘点。局属各单位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登记。局属各单位应建立相应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簿,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计划装备财务处相互配合,做到账物相符、账务一致。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潮、防尘、防锈、防蛀、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3、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应做到及时、常态化。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4、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5、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6、机构撤并或人员调整时,由监察、督察、装财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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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xwziyo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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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