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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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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 部机关各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要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装备财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三 )负 责 组 织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的 鉴 定 审 批 , 并 办 理 有 关 手续;(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对每年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下一年度装备计划。(见附件 11)第六条 装备财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加强工作衔接,杜绝部机关固定资产重报漏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日常管理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第七条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局)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局应当确定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七)协助装备财务局进行本局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监督工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第九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机关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武器警械装备等。(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 备、飞机等。(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八 )文 艺 体 育 设 备 : 包 括 文 艺 设 备 、 体 育 设 备 、 娱 乐 设备。(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七)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八)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九)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的;发现 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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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