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第六条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第八条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代建工作;(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第九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搬迁、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三)参与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监督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六)负责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工作;(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八)与代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九)负责项目工程验收移交后的接收工作;(十)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十一)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指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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