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号 现公布《曲靖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曲靖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税务、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他原因调整出来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七)人民法院裁定处置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建起新农村后,原老村庄所占的宅基地、空闲地等;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决定征收的土地; (十一)按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3年内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工的土地。 (十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三)改变土地出让用途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采取货币收购储备、协议储备、置换储备和规划储备方式进行。 第十条 企业因破产、改革、改制、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 储备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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