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创业者协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创业者协会是经学校正式批准的社团机构,直接受黑龙江外国语学院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领导。第二条:创业者协会是一个以培养优秀创业人才、服务校园大众为宗旨的学术性、实践性的社团组织。第三条:协会通过广泛组织和开展各种与创新、创业相关的交流活动,努力营造校园创新氛围,积极促进在校大学生与校外企业及政府机构间的交流,增强大学生的市场意识及竞争意识,提高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为大学生参与专业实践创造机会。第四条:创协口号——“敢来就有出路,敢创就有财路。”第五条:创协文化因子:积极、勇敢、创新、分享、平等、坦诚、谦逊、独立思考、公益精神、大学精神、中国文化、国际视野。第六条:创协成员价值观是“不求谋职,但求谋事”二、分则第七条凡取得我校学籍、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在校大学生,对感兴趣的同学,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学习、工作、生活,均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成员。经考核合格后,协会向其颁发工作证作为本协会会员的资格凭证。具体办法依据《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学院学生社团工作总则》实行。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分享本协会的资源,有权优先接受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服务及培训。(二)有权了解本协会的办法、组织制度、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和发展规划等,有权对本协会的管理和组织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有权监督本协会工作并提意见和倡议。(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获得锻炼进入本协会行政管理层的权利。(四)在本协会的内部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协会的任何部门和任何会员,并向部门经理会议负责地反映、检举协会的任何部门和任何会员违法乱纪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要求处分违法乱纪及违反本章程的会员,要求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的协会干部。(五)对经理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有权把自己的意见向直接负责人直至经理会议提出,接到意见的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机关和人员讨论并予以答复。(六)如果受到本协会的处分,有权向人力部提出申请、申诉等诉求,并要求得到负责的答复。(七)享有协会为成员提供的其他权益,享有《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本协会任何部门直至全体会员大会及其部门经理,在本章程范围内都无权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维护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和本协会的形象。(二)认真学习本协会开展的讲座及协会鼓励学习的书籍案例,接受本协会的培训,了解国内外职业发展形势与情况。了解成功学知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服务同学的能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遵守协会章程;明确协会及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本人职责,认真思考并为协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对于所负责的任务,要以饱满的热情和负责任的态度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其他会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扬友爱团结的精神,互相协作帮助。(四)工作中以协会利益为重,做到在实现协会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致力于共同营造协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协会的团结与统一,对协会忠诚,严守协会的纪律,保守协会的非公开信息,甘愿为协会奉献。(五)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在协会及其他会员的帮助下得到改正和进步。(六)积极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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