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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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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发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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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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