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等文件规定,结合江油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油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油分中心(以下简称江油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一)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因生活困难造成子女无法入学的;(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第五条依照第四条第(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六条依照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七条依照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贷款)的职工,且该住房未一次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自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无逾期),可每年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中不超过上年还款本息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次年贷款本息。贷款(含商业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余额小于或等于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转账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余额到归还个人贷款过渡账户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一次性提取后一年内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如确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缴存满一年后,且不得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即同一套住房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或一次性提取一次)。另有多套住房消费的,一年内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或一次性提取一次。第九条职工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购房,未注明共有产权的,不得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所占份额按共有产权证所属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按人数平均计算份额。第十条职工未发生购房行为而变更房产证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1、因更换、补办房产证的;2、因继承或赠予房产而变更房产证的;3、因分割房产份额或夫妻离婚而变更房产证的。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依照第四条第(一)、(四)、(七)、(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状况(或关系)证明。(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三)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签署盖有手印并注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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