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社会保险制度的一般属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工伤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作为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即政府立法,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义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形成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剂使用基金来支付工伤人员的待遇,由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后,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承担,且发放的待遇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 。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最多,按照不同的致残等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不同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工伤保险享受的条件最优,不分年龄大小,工龄长短,只要属于工伤范围即可按规定的项目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周期最长,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受时间影响,只要属于工伤复发的,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中致残1-4级的,工伤保险基金可终身支付其待遇。 三、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 ; ;。 四、本市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目前哪些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目前有以下三种对象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 ,2004年1月1日后申请工伤认定,且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至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未超过1年,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并已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2004年1月1日后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上述对象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待遇),可凭有关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五、今年1-12月份,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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