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江法[2003]21号关于印发《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庭、局、处、室:《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审判流程规定通知发:审委会委员江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3年4月16日印发(共印20份)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建立我院“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新格局,对事件实行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案件管理、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第三条案件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协调、管理,本院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我院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第二章立案第四条立案庭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一)审查民商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二)审查公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三)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四)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通知驳回。(五)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六)对本院与外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由立案庭与外地法院协调,协调不成的,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五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接受起诉状的当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需要合议的在接受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卷宗材料三日内交由案件管理中心。决定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即移交案件管理中心。第六条对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及立案以后案卷移送管理中心之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案件移送管理中心后当事人提出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各该审判庭作出裁定。第七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第八条立案庭负责诉讼费预收收据的开具,实支费由办公室收取,实支费在立案时同诉讼费一起预收,金额掌握在每件200元至2000元。对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第九条立案庭受理各类案件,应要求当事人详细填写通讯表。第三章排期第十条各审判庭审理一审和再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均应实行排期开庭或执行。第十一条立案庭根据有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在立案后五日内确定开庭日期、独任审判员、主审人及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判法庭,并将排期情况通报各业务庭。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次排期。审判员手中有5件未结案时,立案庭可将新收案另调他人。第十二条民商事案件,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主审人可在开庭前主持交换证据,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第十三条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案件的及时、准确裁判,调查取证由立案庭根据业务庭的调查提纲进行,核实证据的工作,由审判庭负责。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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