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特点以及本院审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院对案件流程实行制度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双向管理。第四条院长、主管院长、庭长、主办人、审管办分别在流程管理的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完成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
第五条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它日常事务由审管办统一负责。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相关业务庭负责。物质保障及技术服务由办公室负责。
流程管理情况作为案件质量效率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加强审理执行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立、审、执相分离,使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流程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立案、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5个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执行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强制执行、结案及归档5个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其他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审理、移送、归档5件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第八条期限管理是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将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阶段划分成若干个时间段,以便于督促管理,确保在审限内按期结案。
第九条各类案件的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计算机自动监控和立案庭综合管理两种方式。
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审判或执行工作各环节的自动监控,主要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催办督办的方式进行:
(一)对需要进行提示的工作期限过半的,显示绿色提示;
(二)对主要期限临近的(其中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行政案件审限届满前15日,执行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显示黄色预警,并由系统自动向承办人发出催办督办函;
(三)对重要节点超期限且无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显示红色提示。第十一条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下列重要节点进行重点监控:
(一)审判流程中的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延审、中止日期、归档日期;(二)执行流程中的立案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财产处置日期、延期、中止、结案日期和归档日期。
第十二条重要节点超过规定期限而无有效审批手续的案件分别显示在审管办、主办人、相关业务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办公系统中,自动计入主办法官或执行员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
第十三条审管办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通过汇总、分析、反馈和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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