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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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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总公司《外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公司经营核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各项工作在公司统一的管理指导下进行,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适用各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项目管理。第三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部、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遵守总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施工。第二章人员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第四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第五条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考察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从当地院校或人才市场聘用有关人员。第六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聘用人员,须按国家和当地的与劳动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新建人〔2008〕21号)的要求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第七条对承包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程竣工或合同到期后,有后续任务并继续承包的可订立1-2年期限劳动合同。承包方的其他人员,如承包人注册有独立企业的,与所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无注册企业的,按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第八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使用的短期合同工,一律按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第九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聘用的人员,须持有相应岗位的岗位证书。第十条凡需要对外证明总公司员工身份时,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相应的证明信,加盖部门印章。第十一条违法违规用工,发生劳动争议或给总公司、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考勤标准,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第十三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员工的收入分配按照总公司《经营核算管理办法》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制订,具体分配办法在公司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员工的有关补助及费用报销标准按建三人财联〔2010〕109号文执行。第十四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员工因发生急病要在当地就诊的,需到当地县级以上的医保医院挂急诊就医;如长期需要异地就医的,可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提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第十五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及时予以治疗,并于1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凡以总公司名义承揽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总公司资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为确保证书的使用安全,在联系外埠工程项目时,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关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总公司原件证书由公司市场合约部保管,需要借用总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其他原件证书时须到公司市场合约部办理借用手续,并进行台账登记;证书复印件使用前需经公司编号并加盖受控章,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使用时须进行台账登记。第十八条所有证书的递送必须由自有员工亲自负责。第十九条在联系工程项目时,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书面报告公司(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拟承揽项目的名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单位名称,信誉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工程计价方式、工程款拨付条款,项目所在地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公司向总公司书面报告,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操作。禁止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或个人与外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件。第二十条要严格外埠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批制度,在投标前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要组织人员对当地市场和工程项目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和风险预测,将分析、评估结果书面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处。该报告将作为公司向总公司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承揽的自建工程项目,如果地处本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区域(地区)内,在工程联系及投标过程中所需的证书、文件、资料,由本公司成立的分公司无偿提供;联系工程的手续办理、项目投标工作由公司协助,分公司项目部经理进行。合作项目只能在本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区域(地区)内承建,手续相同。第二十二条联系、承揽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1、融资工程严禁联系;2、项目法定手续不齐备的要慎重联系;3、垫资工程有条件联系,但须请示公司审核;4、招标单位要求出具保函和交纳工程保证金的项目,须请示公司,由公司向总公司请示。工程项目风险(市场、技术、资金、安全、效益),经分析不能平衡和控制的严禁承接;外埠市场合作项目实行区域化管理,即在总公司已授权公司注册分支机构的地区,其它公司不得联系合作项目。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前,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项目投标评审实施办法》进行报价评审,认真、细致、全面的测控成本,满足企业成本的、已知风险有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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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