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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只有收据没有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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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只有收据没有合同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一、为什么要探讨这个问题因为1、这个问题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朋友之间、亲人之间或者房屋交易当事人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经常做出这种简易行为,而由于约定的明确和利益纠葛,这种问题经常出现纠纷;2、就同样的问题人民法院往往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没有统一性,存在司法乱象,使得公民甚至法律专业人士无所适从;3、此问题归根结底是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的解释等合同法基本问题,厘清此问题,不仅有助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亦同样有助于其他民事和经济纠纷关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解释问题。二、据以研究实践案例案例一【(XX)南市民一终字第832号】事实:XX年11月6日,周海明与俞谅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壹套,建筑面积为321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为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乙方将购买该房屋定金人民币叁万元付给甲方。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则按《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定金双倍的违约金叁万元整”。同日,俞谅支付30000元定金给周海明。XX年11月9日,周海明就30000元定金向俞谅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俞谅购大自然花园D5103号房定金叁万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款及房屋的交付发生争议,周海明遂于XX年12月9日书面通知俞谅,载明:“俞谅向周海明购买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俞谅须于XX年12月 20日前将全部购房款420万元整存入账号为******的周海明建行账户。逾期视为违约,没收定金并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俞谅为此于XX年12月18日向周海明发出《告知函》,以周海明收取定金后不交付房屋、不提交房屋权利证明、也不通知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先支付房款,同时要求周海明于XX年12月20日前腾空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受理后即支付房款,逾期俞谅可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周海明双倍返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俞谅遂于XX年4月28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周海明履行与俞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向俞谅交付讼争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周海明双倍返还俞谅定金人民币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周海明负担。另查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D5栋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海明,建筑面积平方米,3层钢混结构。一审判决:合同的内容须具体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本案中,双方虽对房屋转让的价款及定金达成合意,但对于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房屋转让产生的税费承担、房屋交付的条件及交付时间等交易条款均未作出约定。《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能就以上条款协商一致,导致双方的房屋转让无法进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能成立,双方应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故对于俞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周海明应退还俞谅定金30000元。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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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ai196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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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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