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4年10月,世界上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可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尽管中国政府表示,中国从长远来看也要废除死刑,但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废除死刑还不现实,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减少死刑。中国已经签署并正在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等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其范围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而‘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含义包含着这样的犯罪应该是导致生命的丧失或者危及生命的意思。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99年通过的一个决议中,也敦促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将死刑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对比中国刑法,我们的68个死刑罪名中,有相当多的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包括财产犯罪、腐败犯罪等,因此,中国学界普遍认为,我们的死刑罪名偏多,应当予以减少,并且应当在实践中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不过,与法学界意见大相径庭的是,公众对减少和控制死刑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今年上半年,新华社《环球》杂志曾将我的一篇关于控制和废除死刑的文章整理成对话发表,没想到招来网上一片谩骂和侮辱声,压倒性的声音是死刑不能减少,更不能废除,有的情绪激动者甚至扬言要杀掉刘仁文这个伪道士。冷静分析这些网友的意见,其中给我启发的是公众对目前的司法腐败有较大担心,他们认为,如果不对某些腐败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一了百了的方式判处其死刑,许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就会通过权力和金钱的关系,无期减有期,有期再变假释或保外就医,不用多长时间就能运作出来,可见,公正司法也是限制死刑的题中之意。当然,这种民意也有一种误会,或者说我们的刑法还欠缺一种制度,那就是对某些废除死刑的罪名,应设立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虽然民意并不是废除死刑的必要条件不少废除死刑的国家其民意也是反对废除的,但当局者基于自己的政治意志,即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和不体面的,仍然推动死刑废除,但民意的多寡却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时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比方说,法国早在蓬皮杜总统当政时就想废除死刑,但由于当时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太高,所以没敢贸然废除死刑,直到密特朗总统当政,虽然此时的民意多数还是反对废除死刑,但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因而为密特朗总统最终废除死刑创造了条件。在我国,支持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作为人民的政府,不可能不顾这一现实。不过,笔者一直主张,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引导民意和改变民意,这里面有许多的工作可做。例如,去年笔者曾接待一老家来的上访者,此人是一个文学爱好者,他让我送他一些自己写的作品,我当时正好在《检察日报》上连续发了3篇关于死刑的小文章,就送给他,他一看到其中有一篇的标题含有废除死刑的字样,就马上说死刑可废除不得。但第二天,当他再来我家时,就主动谈起我的文章中提到的死刑错判一事,说几年前他们那里有一个女的,被以投毒罪判处死刑,临刑前那一天,他们都骑着摩托去追着看热闹,只见那女的抓着囚车栏杆,大喊老天爷,你长没长眼睛?时隔几年,该案在家属的不断上告后,被平反。谈到这里,他就说象这种人被杀,确实冤枉。我们知道,在有的国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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