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00年9月7日在德国慕尼黑召开了国际财政协会全球会议,各国代表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举行了专题研讨,认为应当制定各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最低法律标准,并在适当的时机制定《纳税人权利国际公约》。由此可见,纳税人权利保护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成为一个世界性课题。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这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和挑战。在税法领域,WTO中的税治法制观念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早在1997年我国就已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作为世界的一员,只有成为现代税收国家,才能真正融入到法制现代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洪流之中。现代税收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要求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纳税人不仅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且享有适当的权利,国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税收片面强调“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注重纳税人义务的履行,而忽视纳税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逐步加强,纳税人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受到国人的关注,国家在立法上也予以了一定程度的规定和保护。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增加了许多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条款,这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从整体上看,尽管我国在立法上已经较为全面地确立了纳税人权利制度,但与依法治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笔者以为,立法上的关注仅仅是开始,实践中的保护则更为重要。尽管纳税人一部分权利已经在立法中得到体现,但是实践中能否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辅助其得到顺利实现仍是一个大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仍不失为一个新课题。从目前情况看,纳税人权利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够;纳税人权利体系没有建构,仅仅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层次不高,在宪法中纳税人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措施不完善,缺乏系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模式的构建等。基于以上的原因和背景,笔者站在法律的视角,拟从纳税人权利基本概念的界定入手,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经验和做法,在深入分析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措施。通过本文论述,笔者以期重新构建税法理论的基础性课题,恢复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最终达到系统确认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目的。第1章 ,首先面对的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界定。任何一篇文章中的概念都有它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果不给以具体含义的界定,往往难于展开论述,保持文章思路的连贯。在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概念亦是如此。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我国对于纳税人权利概念的接触也就是近二十年来的事情,大家的认识还不是很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在展开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论述之前,有必要先把本文所涉及到的“纳税人权利”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便于读者理解。,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弄清楚它的概念,包括它的内涵和外延。关于纳税人的权利,国内外学界的表述不尽一致。借鉴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观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是指纳税人享有以宪法为基础,仅在税款的征收与使用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才具有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①。从国内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权利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应当得到的法律对其利益的确认、保障和尊重②。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可从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它由法律所规定;二是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它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相联;四是它与义务密切联系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权利,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看,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依法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狭义上看,纳税人权利是指有关法律对纳税人这一权利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征税机关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同时,当纳税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主体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①[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②蒋成华:《论税法上的纳税人》,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2002年7月3日。③庞凤喜:《论“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财贸经济》,1999年第10期,第10页。①尽管上述有关纳税人权利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往往是从侧重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界定的。以上诸种观点的妥当与否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纳税人权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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