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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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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地震局及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局属独立法人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车辆,是指我局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第四条公务车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集中使用、总体协调原则。第二章车辆使用第五条机要通信、地震监测、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必须保障公务用车的,应当保障公务用车。第六条公务用车实施审批程序。用车处室及人员因公务需要用车时,一般须提前一天填写《贵州省地震局派车通知单》(附件1),经贵州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保障中心,保障中心凭派车单派车。第七条公务用车实施登记制度。驾驶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月行车登记表》(附件2)。每次出车后,用车处室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局领导用车在月出车登记表上每月签认一次。驾驶员每月28日前根据派车单、路码表和“月行车登记表”计算出行驶公里数及每100公里油耗量报保障中心。保障中心将《派车通知单》《贵州省月行车登记表》审核存档。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公务车辆修理(保养)、保险。(一)逐步推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保险。(二)填写车辆维修保障单。由驾驶员填写《贵州省地震局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3),明确维修(保养)项目。(三)车辆维修(保养)审核批准。由保障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方能进厂进行维修保养。(四)确保维修(保养)质量。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必须按照维修(保养)申请中列出的项目进行维修(保养),驾驶员负责监督维修(保养)质量,并对换下的零部件进行认真核对,取车时将零部件带回单位交验。驾驶员须在材料单和费用单上签字,他人不得代签。第九条公务车辆油料管理:(一)保障中心统一购买加油卡,由保障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给驾驶员配发加油金额。(二)长途用车到市、州、地、县及省外执行任务,确需现场购买油料,凭当地售油部门的有效发票和乘车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销,并计入当月油耗总额。(三)特殊情况购买和向外单位借用油料应当通知保障中心并获同意后办理。第十条公务用车平时应当停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因工作需要外应由保障中心封停在指定地点。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费用管理:(一)在《贵州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区域内(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派车,通过货币化方式自行解决。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派车的,须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按市场价实行有偿使用。我局邀请或上级安排的外来工作人员用车,费用由局承担。(二)在《贵州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区域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派车,尽量使用社会化交通工具,相关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派车的,由保障中心审核,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保障中心给予派车。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档案:推进公务用车制度化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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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