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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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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降低接待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地震局及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开展公务接待工作。局属独立法人单位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统筹管理、对口接待、事前审批、定点接待、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同城接待,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提高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第二章接待的分类、组织与审批第五条公务接待分局层面接待和各处室(单位)接待两类。局层面接待,是指支出局控经费的接待;各处室(单位)接待,是指支出各处室(单位)经费的接待。第六条局层面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统筹安排;各处室(单位)接待由接待处室(单位)负责。第七条局层面接待及各处室(单位)接待需填写《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局主要领导说明原因,请求批准;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处室(单位)补办审批手续。第八条无公函不接待。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前,须依据派出单位公函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讲学、论证等活动的,由主办处室(单位)发送邀请函,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呈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视同接待公函。第九条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严禁私客公待。第十条严格落实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处室(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处室(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签。第十一条参加会议、培训的,应由举办处室(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局机关不得另行安排工作餐;出差、调研等公务活动,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食宿。在食堂用餐的,按标准缴纳餐费,并据实出具收费凭证。第十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接待,不得向局属单位等摊派、转嫁费用。第三章接待标准及报销第十三条住宿标准:(一)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需要可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二)不得超标准安排房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三)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行结算。第十四条 用餐标准:(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按中国地震局标准明确具体每人用餐费用,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二)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类和高档饮品,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一律禁止饮酒。(三)接待餐的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协助安排就餐的,接待对象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交纳相应的伙食费。食堂管理机构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第十五条 迎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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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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