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丝蒂奇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和(以下称为‘乙方’)经协达成下列协议。加盟认可1)甲方允许乙方在中国地区设立加盟店作为加盟商销售甲方开发、制造的产品,同时甲方积极协助乙方的营业活动(当地没有分公司或总代理时,甲方直接管辖乙方)。加盟商名称:商号(或身份证号)及代表人:加盟店所在地:2)甲方允许乙方使用甲方所持有的丝蒂奇-SC(甲方固有商标名称)商标以及其它甲方指定和使用的注册商标和商号(特有标志)。3)不是直接与甲方签署的加盟商合同书无效。(分公司和总代理无权与加盟商签定加盟商合同书)第一条(合同总则)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的指定销售区域内的特许加盟商。专营所购甲方产品仅在指定区域内以实体店的形式进行销售。甲乙双方对外各自以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另一方名义或代表另一方承担法律义务或行使权利。第二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始于年月日,终于年月日。2)合同期满1个月之前,如果甲乙双方均末提出解除合同之申请,则重新签定有效期为一年的合同。第三条(加盟金,保证金及设施)1)为了活化加盟商,甲方对加盟商全部不实行加盟金和保证金制度,所以总代理或分公司不能对乙方要求任何名义上的加盟金。2)乙方店铺设施按照甲方的规定,由乙方亲自来施工,且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3)在设施部分上,如司标、线柜、展示柜、书柜、展示墙(Spacewall)颜色需按照甲方的规定来布置。其中线柜以甲方制定的价格统一提供。第四条(禁止权利转让)乙方没有甲方的许可不能变更本合同上的名义,也无权以加盟商身份为第三者担保。第五条(加盟商的义务和权利)1)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所订的诸般规定。2)乙方只能从事零售活动。3)乙方不得从事相当于批发的销售活动,违反时本合同自动中止。4)乙方不得自行随意改变产品的包装标识事项或重新包装后供应给消费者。5)由地区总代理商或分公司所管辖的加盟商必须从总代理商或分公司接受供应,不得从其它地区接受供应。6)乙方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甲方的销售方针(包括甲方组织的所有促销活动)和要求事项。7)乙方为了增进销售,可以向甲方要求开发新产品。8)乙方不得违反加盟商供应价、扰乱流通秩序。违反时本合同自动中止。第六条(产品的供应)1)乙方只能供应给消费者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对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购买并提供给消费者。2)甲方(或分公司)及总代理商收到乙方的订单并确认货款进帐后,两日之内发货。3)甲方(或分公司)及总代理商在下列各项情况下可中断或限制一部分商品供应:a由于不可抗力之因素及物品供应处有紧急情况发生时;b出厂前货款还没结算的情况下。4)对于供给乙方的商品,因总代理商或甲方在出库时造成破损或发生错误,可以退货或换货。商品的供给价格由甲方制定,但是,若乙方认为甲方的供应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市场价格,可准备凭证文件提交甲方,甲方确认后,调整为适合价格。对于物品的供应价格,签合同时甲方将制定的价格提供给乙方,而品种开发及追加时,相应的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七条(货款支付)1)乙方将货款付给本地区总代理(或分公司),债务债权的一切事项直接与总代理(或分公司)商有关。2)甲方及总代理商,对于加盟商订货的款项进帐确认以后将产品发出。甲方同意下列情形为乙方货款之确认方式:a)乙方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产品供应方;b)乙方货款已经汇入产品供应方指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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