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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真实”掩盖的背后——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真实但不合法材料的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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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真实”掩盖的背后——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真实但不合法材料的认定-行政管理用“真实”掩盖的背后——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真实但不合法材料的认定 伍年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东莞)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虚假材料”,它披着“真实”的外衣掩盖着它“不合法”的实质,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加大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在实践中如何分辨、认定和处理该类材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关键词 :政府采购;供应商;虚假材料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中标、成交无效。实践中,这是对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的一条常用条款,故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对于惩治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防范于未然,维护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先看一则案例:某招标公司受某市中心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委托,对该区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招标公司发布采购公告后,A公司与B公司等公司均参与了该采购项目的投标。招标公司组织了开、评标工作后,B公司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身份中标该采购项目。A公司得知中标结果后,认为B公司所提交用于评分的六份荣誉证书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到L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其一次性补发的,且其中一份荣誉证书的公司名称存在瑕疵,遂以B公司向招标公司所提交用于评分的六份荣誉证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同时向L区纪委办公室反映相关情况。L区纪委办公室后作出书面回复,称经调查发现L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颁发这些荣誉证书的过程不够严谨、程序不够规范,建议L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收回这些补发的荣誉证书。招标公司则书面回复称经确认该六份荣誉证书是真实有效的,认为中标单位提交的不是虚假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A公司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后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该市财政局进行投诉。该市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后,要求招标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去函L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要求其核实该六份荣誉证书的真实性。L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后书面回复该市财政局,称B公司在六份荣誉证书上所载的时间内确实在L区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并确认该六份荣誉证书是因B公司的申请而一次性补颁发给B公司的。综合所有资料的审查及调查情况,该市财政局认为A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于是作出驳回其投诉的处理决定。A公司认为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应当判定“中标、成交无效”。因此,A公司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后诉至法院。本案即本文探讨的焦点问题是:真实但不合法的材料是否可以认定为虚假材料。就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款的文义来说,它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主观上存在谋取中标、成交的动机。二是在客观上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以下分别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以便于准确地适用该条款。第一,谋取中标、成交是该违法行为的主观动机。所谓“谋取中标、成交”,指供应商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意在提高自己中标、成交的可能性,期待结果使自己受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以期待能在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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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2